规章制度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人:工会       发布时间:2020-10-30

化职院党[2020] 号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建设国内一流的高等职业院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2号令)、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学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湘教发〔2012〕8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校长定期(一般每学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负责领导行政职能部门实施。教代会也要尊重校长的行政管理指挥权,并积极协助校长和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我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学院、处室或分工会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九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人数的60%以上,注意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劳模(先进)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的合理比例及各类代表的年龄结构。      

第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院工会主席、副主席、院团委书记(正职)带名额参加本单位基层选举,当被选举为正式代表时,不占本单位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代表条件

1、坚定“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爱国爱校精神;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大公无私,办事公道,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3、关心学校建设,热爱三育人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热心教代会工作,积极为群众办事,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撤换和另选代表,代表离退休或调离本选举单位后,代表资格即自行停止。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学院、教学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20%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不是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1、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2、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3、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4、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5、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废止。

二O二O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职工 代表大会 制度

中共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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