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工通[2011]22号
关于评选表彰“先进教职工之家”、“模范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小家”的通知
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和分工会、工会小组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省教育工会决定在直属基层工会中评选、表彰一批“先进教职工之家”、“模范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小家”。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各单位可以根据《关于开展创建湖南省教育系统模范教
职工之家活动的通知》(湘教工发[2007]19号)和《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细则》(湘教工发[2009]9号)的要求及本单位的工会工作实际,在进行自评考核的基础上,于10月31日前向省教育工会申报考核验收“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并附上《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细则》(附后)的自评分表格。与此同时,各单位可以推荐所属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参评“模范教职工小家”。其中教职工在100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推荐1个“模范教职工小家”候选单位,教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可以推荐2个“模范教职工小家”候选单位。被推荐的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必须是本单位的“模范教职工小家”。
2、省教育工会将在接到申报后,在适当时间按照《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细则》,对申报“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的重点包括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等);同时委托有关直属基层工会根据《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细则》,对推荐为“模范教职工小家”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省教育工会将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3、凡已通过省教育工会“先进教职工之家”或“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须填报《湖南省教育工会先进教职工之家登记表》或《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登记表》一式2份;凡推荐为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并已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须填报《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登记表》一式3份,与考核验收评分表一起于
4、省教育工会将在适当时候进行表彰并授牌。
附件1: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细则
附件2: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办法
湖南省教育工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1:
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细则
条 件 |
考核验收内容 |
标准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备 注 |
一、坚持党政工共建教职工之家并形成合力。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14) |
1.成立党政工共建领导小组,制订共建文件或方案,定期召开共建协调工作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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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家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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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调动好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靠教职工搞好工作,干群关系融洽,本单位工作全面发展,成绩显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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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齐配强工会领导班子,落实工会领导干部的待遇,建立工会主席参加行政相关会议和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发挥工会参政议政作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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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行政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支持建家工作,依法按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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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和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认真实行校务公开,组织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9) |
1、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定期召开会议,按期换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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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了教职工代表提案征集处理工作,教(职)代会职权和决议得到落实,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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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院(部、处、系、所、科、室)二级民主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会议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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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有举措,有成效;建立(院、部、系、科、所)二级事务公开制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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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行教(职)代会民主评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教(职)代会报告制度,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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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改革和建设,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保护和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 完成工作任务 (20) |
1.积极开展劳动竞赛、芙蓉杯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制度健全,并做到有领导、有检查、有评比、有奖励,发动面达到60%以上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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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培养、评选表彰、推荐和宣传本单位的先进典型,做好劳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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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树立和宣传职业道德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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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合党政积极创建学习型单位,教职工教育、培训经常化、制度化,有计划地培训教职工代表和工会积极分子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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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投入全民健身运动,建立群众文体协会组织,有活动场所,有计划地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按规定订阅和组织教职工学习工会和工人报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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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教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努力为教职工办好事、实事 (20) |
1、指导和帮助教职工签订劳动(聘任)合同,教职工的社会保障措施得到落实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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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和信息信访机构,单位劳动关系和谐,劳动争议问题能够在基层依法妥善解决,教职工越级上访率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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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助和督促行政落实国家各项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成效显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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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心教职工的工作与生活,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为教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积极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协助行政做好教职工的工作与生活保障,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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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困难教职工档案,制定扶贫帮困制度,健全教职工互助互济或扶贫帮困组织,元旦、春节开展慰问困难教职工和劳动模范活动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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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协助单位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为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及大病互助等补充保险,为女教职工办理“两癌”保险,关心患病住院教职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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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积极兴办经济实体,增强为教职工服务能力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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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组织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档案齐全,管理规范 (22) |
1.工会组织机构健全,教职工人会率达9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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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和工会委员、主席民主选举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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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会各项制度健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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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会经审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健全并积极发挥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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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会干部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意识强,能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开展了会员评家工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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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一支热心为教职工群众服务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其先进面达20%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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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计划地开展建设教职工小家活动,先进面达20%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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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会经费独立管理,有独立账户,收、管、用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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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会组织(包括组织机构、会员会籍、民主管理、建家工作等)各项台账、档案材料齐全,管理规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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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模范教职工之家建设得到教职工群众的认可 (5) |
采用“民意调查表”的形式抽样调查: 教职工100人以下的单位抽样调查40%;教职工300人以下的单位抽样调查30%;职工300人以上的单位,进行成建制的部门抽查,被抽查人员不少于20%。 凡职工认可率在90%以下的不能能通过验收;90%的得 2.5分;95%以上的得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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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验收总分 |
考核验收总分在90分以上的才能获得通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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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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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组人员名单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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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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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工会制 2011年9月
附件2:
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办法
(2011年10月)
一、收到直属基层工会申报“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的申请后,省教育工会适时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对申报材料和考核验收细则自评情况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进行考核验收的决定。
二、省教育工会组成考核验收组,在接到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2个月之内,对申报单位的建家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
组长:省教育工会主席或副主席
成员:省教育工会各部室负责人等,直属基层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3-5人(由省教育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确定)。
四、考核验收的具体程序:
1、听取单位党政工领导对建家工作的情况汇报;
2、查阅单位工会建家工作资料和档案;
3、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意见,同时进行民意测评(参加座谈会和民意测评的教职工由考核验收组确定);
4、考察单位工会的办公设施和教职工活动场所,了解分工会或工会小组的教职工小家建设情况。
5、考核验收组成员进行考核情况汇总,并根据考核情况,对被考核单位的建家工作进行逐项打分。
6、考核验收组与被考核单位党政工领导反馈和交换意见;
7、对考核验收情况进行总结。
五、考核验收组将考核情况向省教育工会常委会或在有关工作会议上进行汇报;由常委会或工作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同意授予申报单位“先进教职工之家”或“模范教职工之家”称号。
六、通知考核验收合格单位填报“湖南省教育工会先进教职工之家”或“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登记表格并审核盖章。
七、表彰奖励:
1、省教育工会在重要会议(如全委会、全委扩大会、直属基层工会主席会等)上对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授牌。
2、授予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统一制作的“先进教职工之家”或“模范教职工之家”奖牌。
3、奖励获得“先进教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1万元奖金,奖励获得“模范教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2万元奖金。
八、省教育工会代表湖南省总工会、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或中华全国总工会考核验收“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中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办法参照本办法进行。
对于获得“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中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基层工会,省教育工会分别奖励2.5万元和3万元奖金。
九、凡获得以上荣誉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应当相应给予配套奖励。
十、本办法从2011年11月起实行。未尽事宜由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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